重磅解读 | 私募资管新规细则落地!事关近28万亿资管!_资产
10月22日深夜,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实施细则的发布事关近28万亿资管业务,是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细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风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总体上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但部分指标略有放宽。
《资管细则》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从而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
此外,细则的发布还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资管新规细则要点及相关解读
要点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
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验证。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并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这样,公募投资私募的障碍清除,但需要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在底层资产为单一融资项目时,需要向上穿透识别是否为200人;对销售环节和适当性规则进行了大调整,对产品等级和投资者不匹配的情形实行最严格的适当性认定,不匹配的投资者无法购买,这是对投资者保护的一种强化措施。

要点二:对各类资管产品最低规模提出1000万统一要求,不设上限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这对各类资管产品的最低规模提出1000万的统一要求,消除了之前券商集合资管、基金管理公司专户、期货资管等不同规模要求的不良影响;对资管计划不设上限,50亿的规模限制今后不再是障碍。
要点三:参照公募基金提出“双25%”要求
参照公募基金的要求,提出了“双25%”的要求,一个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同一个资产不超过该计划净值的25%;同一个机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个资产资金不超过该资产的25%。
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等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要点四:允许资管计划在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要点五: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 个月。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要点六: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这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资产给出了原则性要求,即所投资产应当能够确权登记。为此,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各类收受益权包括任意创设的各类收受益权将在投资上存在合规瑕疵或者障碍。对于各类不动产、收受益权投资,要建立在能够预测现金流的基础上,参照资产证券化资产归集、现金流测算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