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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落地,要点与信息点总结_计划

日期:2026-05-28 15:03 来源:鼎盛汇鑫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发布后,各部委相继出台实施细则。

7月20日,“一行两会”(央行、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同时发布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推进“资管新规”的具体实施工作。一个是人民银行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另一个就是证监会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0月22日,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落地,正式发布第151号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2018】31号公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151号令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子公司)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明确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明确行业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51号令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施行,过渡期自实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部分存量定向资管计划最晚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规范。

一、151号令主要内容

(一)明确业务主体

1、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的管理人职责;

3、投资经理的从业资格;

4、托管人职责;

5、销售机构需要具有基金销售资格;

6、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估值、核算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7、投顾资格和信批要求;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二)划定业务形式

1、分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2、接受金融资产委托的范围包括:货币资金、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3、划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固收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

4、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和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

5、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

6、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必须有80%以上投资于资管产品。

(三)非公开募集

规定了募集过程的具体要求、成立条件。

(四)投资运作

1、资管计划的投资方向:

标准化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商品、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公募基金;

非标准化资产,包括非标债权、股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其他非标资管产品。

2、投资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等。

(五)信息披露

向投资者提供信批文件和信息,包括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资管计划净值,资管计划参与、退出价格、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

(六)变更、终止与清算

规定了资管计划变更、终止与清算的条件与要求。

(七)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对应资管计划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要求。

(八)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对应资管计划的外部监督机制和处罚措施。

二、31号公告主要信息点整理

(一)投资门槛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等。

4、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国务院监管发行的资管产品。

(二)投资金额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管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管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管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资产,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三)资管计划募集要求

1、资管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 万元;

2、集合资管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管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管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管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12 个月;

3、封闭式单一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管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 1000 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年。

(四)自有资金的参与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管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五)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

(六)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

(七)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管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八)不得为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九)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 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十)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

(十一)资管计划年度报告包括:管理人履职报告、托管人履职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资管计划名称要求

1、自2018年 10月 22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原有名称要求。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计划账户名称按照新要求执行。

资金账户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结语】

证监会151号令和31号公告坚决保持了对资管新规的一致性,充分推动了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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